關於工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嘉義市餐飲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互助合作、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技能、改善會員生活、維護勞工安全衛生、溝通會員意見、遵守政府政策、推行政府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嘉義市嘉義市林森東路111巷1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
一、 會員及幹部安全衛生教育、勞工教育之舉辦,政府或機關單位職業訓練之委辦,同時接受委託辦理相關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事務。
二、 代辦勞、健保相關業務暨轉知各項政令宣導事務。
三、 會員間及勞、資糾紛事件之調處。
四、 會員生計、家庭狀況及各種資料之調查。
五、 會員意外事件之調處。
六、 會員疑難、法令之解答與代書服務就業輔導。
七、 關於會務活動之推展、會員各種福利事項及對社會公益有利等必要事項之舉辦。
八、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張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餐飲相關行業之從業勞工,凡年滿16歲以上之男、女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新入會者超過60歲以上,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凡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再從事餐飲相關行業工作之勞工,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時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可參加健保暨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及本會會員簽署證明,外燴從業人員務必由外燴廚師證明,其他餐飲從業勞工可憑切結書與相關證明文件,經會務人員初審確實從事本業者,均准予入會,並依規定繳清各項費用後,先由本會向勞、健保局申請加保後,提理事會追認,並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雖具有前條資格仍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禠奪公權未復權者。
二、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心神喪失、無行為能力者。
三、 離職或轉業者。
第八條
一、 會員轉業時須向本會辦理退會手續,待年終再彙集送經代表大會追認除名,惟入會時所繳費用除預繳結餘之各項保險費用外,一概不得請求退還,應捐作本會經費。

二、 會員欠繳會費及勞、健保費達15日後,經本會掛號通知再限期15日仍未到會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如逢代表大會閉會時間,勞、健保部份則由本會向有關當局按月填報欠費清冊,直至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除名後,正式辦理退保(期間會員如來補繳各項費用時應依勞、健保滯納金計算標準加收滯納金,會費部份之滯納金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
第九條     會員有發言、建議、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與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件,同時需按期繳納各種會費及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收費採一次預繳半年方式,各項經費收繳及會員調薪時間,明訂為每年六月一日至卅日及十二月一日至卅日二梯次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條規規定事項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經查屬實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案,移送理事會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權、除名等方式之處分,除名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行之,被除名之會員須繳納一切欠款及會員證,但暫繳之勞保費經結算後應退還之。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時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出席上級工會代表若干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本會理、監事及上級工會或出席上級工會幹部(含候補)之資格要件如下:
一、 中華民國國民。
二、 年滿20歲。
三、 參加本會年滿一年以上者。
四、 未兼具勞、資兩種資格及未同時參加商業及工業會兩種團體者。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查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應自理事、監事就職之日起算,其就職日期至遲不得超過選出後十日,理、監事連選得連任之,本會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但以連任一次為限,如理、監事因下列之一情事解任時,遺缺由侯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未滿任期為限:
一、
無故連續二次未出席參加會議者。
二、 自動辭職及經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者。
三、 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利益經大會罷免者。
四、 觸犯刑事法令經法院判刑確定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死亡。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理事、監事、上級工會代表、會員代表均為義務職,但辦理會務時得編列預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得酌給膳食費或交通費津貼。
第十八條 本會依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悉依93.02.17第8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嘉義市餐飲業職業工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辦理。會務人員退休時依勞工退休新制辦理。
第十九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設下列三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兼任之,組長人員之任期與理事會同:
一、 總務組:掌理文書撰擬、收發、會計、出納及不屬各組之事務。
二、 組訓組:掌理會員登記、調整、組訓教育、徵募新會員等事項。
三、 福利組:當理會員福利、合作事業、康樂及糾紛仲裁暨其他會員福利等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依法加入嘉義市職業總工會及本業聯合會為會員。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 本會章程之訂定或修改。
二、 本會理事、監事、上級工會代表之選舉或罷免。
三、 決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經費預算。
四、 審查本會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暨年度收支明細表。
五、 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六、 理事、監事暨代表經會員(代表)向大會提出檢舉,其違法或失職時之罷免或理、監事之辭職。
七、 會員之除名。
八、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三、 編造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四、 籌集經費及編造預算事項。
五、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六、 審核會員入、退會事項。
七、 處理會員權益與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 召開理事會。
二、 執行事會決議案。
三、 綜理日常會務,視會務需要隨時到會處理會務。
四、 對外表本會。
第廿四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監督財產(務)管理。
二、 監查本會各項事務之進行狀況。
三、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五條 本會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 召開監事會。
二、 執行監事會決議。
三、 執行監事日常會務。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議訂下列四種:
一、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
三、 如理事會及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亦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均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唯提出連署申請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者,所有連署人應共同分擔該次大會一切開銷費用。
第廿七條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需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人數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但章程之修改及加入總工會或聯合會組織之提案,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廿八條 本會理、監事開會時均應親自出席,不得缺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
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監事會召集人列席,召開監事會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廿九條 會員代表出席代表大會時,享有提案、發言、表決及其他依法應享權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代表出席,每一代表委託或受委託均以一人為限,接受委託代表出席該次會員代表大會時則擁有二權,每次大會委託總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對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提出異議者,工會應將異議者姓名及異議內容列入紀錄。
第三十條 制定本會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會設會員代表一百人,依規定由會員選舉產生,本會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以連任,其任期自該屆次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日期起算,各屆會員代表席次因退休減少超過三分之一時,方需辦理補選代表。

第七章 經  費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 會員入會費每人600元,於申請入會時以入會手續費名義收取,審查合格後直接轉為入會費項目,審查不合格者不予退費。
二、 經常會費(常年會費)每月150元。
三、 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
四、 樂捐款。
五、 新入會會員會所基金每人為1200元,於申請核准入會時一次繳納,本項費用為本會添購會所機具設備或維護修繕及日後擴建等費用。
六、 本會依勞、健保費率額數,代收勞保費及健保費,明訂每半年代收一次,配合會費收取時間,於每年度6月及12月份收費。
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數額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第三項之徵收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徵收之。
第卅二條 本會財務狀況應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提理事會審議一次,並由理事會編造報表送請監事會稽核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時有關財產之處理悉依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佈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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