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福利
嘉義市餐飲業職業工會各會員暨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
73.09.27訂定
99..3.10修訂

一. 本會為鼓勵各會員暨會員子女敦品勤學,並藉以減輕各會員負擔起見,特訂立「嘉義市餐飲職業工會會員暨會員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凡入會滿一年以上,且無欠繳本會會費之會員及其子女,在我國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就讀,各科學期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者,均可依本辦法申請發給獎學金:
﹙一﹚ 各科成績無不及格,且學期成績:大學(專)組-國立七十五分、私立八十分以上,高中(職)組-公立八十分以上或私立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 學期操行成績滿八十分以上或甲等者。
﹙三﹚ 學期體育成績滿七十分以上或乙等者(殘廢者例外)。
﹙四﹚ 凡就讀博士班(碩士班)者憑學期成績證明單及學生證或在學成績證明單均可
﹙五﹚ 前三項新生以原畢業成績、舊生以在學學期成績為準。
﹙六﹚ 凡在公費、在職進修或補習班就讀者不得申請。
三. 獎學金每年發給金額如下:
﹙一﹚ 高中(職):每名新台幣五佰元(限定30名) 。
﹙二﹚ 大專:每名新台幣壹仟元(限定20名) 。
﹙三﹚ 博士班(碩士班):每名新台幣壹仟元。
(註:五年制專科學校第一、二、三年級視同高中,第四、五年級視同大專,為節省經費,奬狀有索取時才印製。)
四. 第三條所規定之獎學金得視同本會經費之收支情形,由理事會視實際情形增減之。
五. 本獎學每年辦理兩次,在每學期結束後上半年自2月1日起至3月底止,下半年自9月1日起至10月底止為申請期限。
六. 申請手續:
﹙一﹚ 填具申請書一份(由本會供應)
﹙二﹚ 繳驗在學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新生繳原畢業學校畢業成績證明書、舊生繳該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在期限內持向本會申請發給獎學金。
﹙三﹚ 在校證明書或學生證(註冊後)及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一份。
七. 凡支給獎學金後,發現有僞造證件巧取獎學金,其請領會員應負責償還已領之獎金。
八. 獎學金之審定由本會理事會審核決定後發給之。
九. 限定名額及第二條第五款俟本會會員人數滿一仟人後開始實施(暫未實施)。
十. 限定名額實施後,若請領人數超額,則以學科成績名次順序錄取。
十一.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並呈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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