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一)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即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適 用本 表負擔保險費。
(二)114年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費率按11.5%計算,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為行業別災害費率與上、
下班災害費率加總以0.21%計算,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與職業災害保險費均由被保險人負擔
60%。自105年1月1日起健保費率調降為4.69%(原4.91%),被保險人自付60%。
(三)自114.01.01起勞保最低投保薪資28,590元、健保最低投保薪資28590元。
(四)勞保費已含勞保職災保費,勞保職災保費欄是指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會 員)保險者每月負擔的保
險費金額。
嘉義市餐飲業職業工會各級保費應收對照表 (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